禁止近親結婚的法令

  按民法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及不違反近親結婚限制(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與重婚之禁止(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等規定,即為有效之婚姻,並不以至戶政機關登記為生效要件,婚姻如符合前述規定縱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仍為有效之婚姻。至如雙方欲分開,該婚姻既屬有效,自應辦理離婚手續。

  在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之中,「人倫」是非常重要的,違反人倫往往遭到整個社會的唾棄。而在近代社會中,「優生學」是一門非常重要的知識,違反了優生學的法則,往往會產下不健康的後代。為了避免因結婚而發生「亂倫」或「違反優生法則」的後果,民法特別對某些親屬之間的婚姻加以限制。

  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旁系血親之輩分相,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表兄妹之間的婚姻,是否受到前述的規定限制呢?以往我國的人民對於表兄妹結婚不僅不反對,反而非常地鼓勵,認為可以「親上加親」,社會上也常有此種婚姻發生。而這種情形尤以四親等的姑表和姨表兄妹結婚最多。以前的民法親屬編為了因應這種民情,特別准許表兄妹可以結婚,舊的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中雖規定八親等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不能結婚,卻又例外地規定:「但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但是近來由於優生學方面的考慮,認為血緣太近的親屬結婚會生不出健康的子女,所以在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公佈新修訂的親屬編條文中,已將上述的條文修正為:「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把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包含在禁止結婚的範圍內,以致從此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不能結婚了。但是法律是不能改變以往已發生的效力的,所以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生效日)前結婚的表兄妹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在此之後,四親等的表兄妹(表姊弟)若結婚,他們的婚姻就是無效的。

血親與姻親的定義

1.血親
  「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相同血源的親屬。又可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根據民法的規定,他們的意義分別是:

(1)直系血親

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稱直系血親者,為己身所從出,或從幾身所出之血親。」例如父母、曾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等都是。

(2)旁系血親

同一條第二項:

  「稱旁系血親者,為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伯叔父、姑母、姨母、舅父等都是。

2.姻親
  因婚姻媒介所發生之親屬關係為「姻親」。第九百六十九條:「稱姻親者,謂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根據以上的規定,姻親是指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這三種人,卻不包含血親之配偶之血親。

(1)血親之配偶

  自己與其有血親關係人之配偶,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血親,均成立姻親。如繼父、兒媳、女婿(直系血親之配偶);兄嫂、舅母、外甥媳(旁系血親之配偶)。

(2)配偶之血親

  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立姻親,不論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如岳父母、翁姑、妻前夫之子女(配偶之直系血親);妻弟、妻之姨或舅、妻之侄或甥(配偶之旁系血親)。血親之配偶或配偶之血親乃為一體兩面,甲與乙有姻親關係時,甲如為乙之血親配偶乙必為甲之配偶之血親。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自己與其配偶之血親成婚之人亦成立姻親關係,不問該血親為直系或旁系。如己妻之繼父或繼母(直系血親關係)己妻之兄弟或己妻之姑姨之夫(旁系血親關係)。此姻親概念相當擴大外國之法中甚少承認其為姻親。

親等的計算方式

  關於親等的計算法,又可分為血親的親等計算和姻親的親等計算。

1.血親之親等計算
  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在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即是由自己往上算,算到與要計算的人共同祖先處,在往下算到那人,兩者加起來便是。例如同一個祖父的表哥與自己的親等,是先從自己往上算到祖父,共兩親等,在由祖父往下算,算到表哥,也是兩親等,加起來共四親等,於是自己和表哥之間就是四親等的血親。

2.姻親之親等計算
  民法第九百七十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姻親乃基於婚姻之媒介而發生親屬關係,故無論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或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均有一方或雙方之血親關係之連繫,從而計算該血親之親等後,基於夫妻立於同等地位,將該血親之親等移為姻親之親等。

(1)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1:
己與父之繼母為直系姻親二親等,因為己與祖父為直系血親二親等,而父之繼母為祖父之配偶,故祖父配偶之親系與親等,從祖父之親系與親等。

例2:
己與堂伯母為旁系五親等,因己與堂伯父以曾祖父為其同源始祖,而二之間為旁系血親五親等。堂伯母之親系與親等從堂伯父之親系與親等。

(2)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1:
己之妻父為直系血親一親等,因妻與其父為直系且親一親等。

例2:
己與妻之叔父為旁系血親三親等,因妻與其叔父為旁系血親三親等。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1:
己與妻之舅母關係,因妻與其舅為旁系血親三親等,而己從妻,妻之舅母從妻之舅父,故己與妻之舅母為旁系姻親三親等。

資料來源:http://content.edu.tw/junior/bio/tc_wc/textbook/ch08/supply8-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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